护林防火宣传内容有哪些,森林防火六个一是指的哪六个一?( 四 )


第二十四条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计划烧除相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 。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优选有利于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和高性价比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建设森林草原区交通道路、机械设施设备停放等场所 。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护林防火巡查工作 。
第二十七条 林草场管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责任 。
旅游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位于林区和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应当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四级联动,开展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巡山护林等工作 。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生七级以上大风,穿越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配电线路的电力设备产权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停运避险等措施,险情消除及时恢复供电 。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有下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带)、输变电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通过防火隔离带;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其他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成片造林、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等建设项目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实施 。
对没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消防水池的工矿企业、旅游项目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迁出森林草原防火区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非管理性生活用房建筑物、构筑物等 。
第三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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