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对国货的热衷持续升温,鸿星尔克、汇源等大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果说商标是企业经营重要的无形资产,那么驰名商标无疑是重要无形资产的“顶流”,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业绩回报和强大的竞争优势 。什么才算是驰名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好驰名商标?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围绕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进行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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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的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的第275135号“好侍”、第274651号“好侍”、第8081501号“好侍食品 温馨美味尽在好侍H”、第4076864号“百梦多”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 。被异议商标“好待百”“梦多加喱”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改动、拆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好侍百梦多”咖喱的销售票据、报刊、杂志等相关媒体的广告宣传等 。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的“好侍”“百梦多”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咖喱产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好待百”“梦多加喱”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在先“好侍”“百梦多”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近似 。被异议商标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于食用淀粉、咖喱粉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注册 。
2.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异议案件中对于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同样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引证商标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1)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在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 。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表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好侍”“百梦多”等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均已获准注册,并以商标组合形式使用在“咖喱”等产品上,经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其在先实际使用的“好侍百梦多咖喱”商标标识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
(2)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 。本案被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除申请“好待百”“梦多加喱”外,还申请注册了“好待百梦卶加喱”“好待白梦卶加喱”商标 。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将“好待百”“梦多加喱”隔离审查,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均尚可区分,但两件单独注册商标属于同一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排除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有商标组合使用的意图 。从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情况来看,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好待百”“梦多加喱”商标有将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好侍”“百梦多”等商标与“咖喱”商品进行改动、拆分注册,从而逃避商标审查的嫌疑,具有摹仿、攀附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故意 。被异议商标“好待百”“梦多加喱”若获准注册组合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具有知名度的“好侍百梦多咖喱”标识高度近似 。该商标若在“咖喱粉(调味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根本无法区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本案将两商标进行并案处理,可以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商标注册号5091186号)的商标权人 。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之一家大型超市以来,已在我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18家综合性大型超市,“大润发”商标已成为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 。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构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意图混淆消费者,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故康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润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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