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
(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
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
第十四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 。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五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 。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
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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