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
第五条 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
(五)款纸质档案 。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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