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zxx.haedu.cn/( 三 )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
第六章 附则
【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zxx.haedu.cn/】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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