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一还是四流合一 三流合一是哪三流

常说的三流:合同流、付款流、发票流
【三流合一还是四流合一三流合一是哪三流】背景: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甲为乙的供货商) , 甲指定丙为乙供货
合同流: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 , 甲与丙签订采购合同(乙与丙之间无合同)
付款流:乙全额付款给甲
发票流:丙全额开票给乙

三流合一还是四流合一  三流合一是哪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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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三流一致?对于乙有什么风险?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之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支付运输费用 ,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否则不予抵扣 。[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三流合一还是四流合一  三流合一是哪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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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甲签订合同并向甲支付货款 , 甲指定丙向乙供货 , 且由丙实际向乙供货并向乙开具发票 ,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匹配 , 不符合192号文“三流合一”的要求 。
由于乙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 也无资金往来 , 根据192号文 , 乙取得丙开具的发票存在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
另一方面 , 由于乙与丙之间实质上存在真实的货物供应关系 , 所以乙和丙 , 构成虚开的风险均不大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 , 建议在合同和资金流均不变的情况下 , 丙向甲开具发甲向乙开具发票 , 以完整和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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