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集团有哪些子公司 奥普集团

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
● 涉案的金额:合计207,016,483.6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诉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公司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诉讼标的为2,875,918.22元的商业汇票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ang James
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
被告一: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801房
被告二: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
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801房自编之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持有的7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本金8,503,590.24元及利息 。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之一项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
3.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系恒大集团旗下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一供应集成板天花吊顶、暖风机、排风扇、晾衣架等产品,并就上述不同产品签订了相应的购销合同 。合作期间,被告一以电子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均为原告,票据金额共计2,875,918.22元 。现因出现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遭被告一拒付的情况,故原告有理由相信所持其余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得到兑付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 。综上,原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
案件二:诉讼标的为8,503,590.24元的商业汇票
被告一: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鑫
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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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法定代表人:王小鹏
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
被告三: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
(三) 诉讼事实及理由
被告一系恒大集团旗下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一供应集成板天花吊顶、暖风机、排风扇、晾衣架等产品,并就上述不同产品签订了相应的购销合同 。合作期间,被告一共以7张电子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收款人均为原告,票据金额共计8,503,590.24元 。现因出现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遭被告一拒付的情况,故原告有理由相信所持其余汇票到期后均无法得到兑付 。此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被告二又系被告三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为此,原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
案件三:诉讼标的为463,271.17元的商业汇票
【奥普集团有哪些子公司奥普集团】被告一: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龙
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路美丽之冠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家彤
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棠路2号恒大·海口湾一期项目8号楼一楼A(南侧)
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票据本金463,271.17元及利息 。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之一项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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