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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想吃野猪肉 , 两名男子在禁猎区内私自架设电网捕猎 , 结果“电烤野猪”引发山火 , 过火面积达1.0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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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 山西晚报采访人员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经一审判决 , 两人因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 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 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检察官介绍 , 此次被判刑的杨某与王某属于“惯犯” 。2019年冬天 , 杨某、王某预谋非法捕食野猪 。同年 , 二人购买了电瓶、变压器、铁丝等作案工具 , 多次在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山坪庄的田地内架设电网电击野猪 , 猎杀野猪一头 。2020年9月 , 二人采用同样 ***  , 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 。今年1月18日晚 , 二人再次采用同样 *** 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 , 不料引发山火 。事情发生后 , 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 , 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04公顷(15.6亩) 。案发次日 , 杨某与王某到阳城县***局投案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 阳城县西河乡属于禁猎区 , 私自架设电网捕猎属于国家禁用的工具和 ***  , 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 , 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 , 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 *** 非法猎捕多头野猪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 , 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
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机关投案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
野味不是想吃就能吃
根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野猪(别名山猪)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 *** 狩猎的;(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 *** 狩猎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关于非法狩猎罪 。其行为是指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进行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犯非法狩猎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关于“违反狩猎法规” 。其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未经合法批准 , 未持有《特许猎捕证》 , 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行为 。
“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 , 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 。此外 , 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 , 也是禁猎区 。“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 ,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 , 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 。
“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 *** ”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 ***。如地弓、地枪 , 以及用毒药、 *** 、火攻、烟熏、网捕、电击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 *** 进行猎捕 。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
【电烤箱食谱大全带图电烤】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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