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证人的开销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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