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链家a张强「天津链家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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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强诉称:2015年12月5日,我和沈伟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订金协议书及居间服务合同,由我购买沈伟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房屋价款和家具家电、设备设施等总价325万 。当日我向沈伟志支付了15万定金 。当我根据合同约定在2016年1月27日向沈伟志交付首付款时,沈伟志要求提高房价同时拒绝了我付款的请求,之后沈伟志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我认为我们双方所签的所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沈伟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法律规定沈伟志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所以我起诉到法院要求:1、沈伟志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判决之日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我,在判决生效之日协助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2、沈伟志承担因违约导致合同延期履行所增加的个人所得税 。
二、被告辩称:
沈伟志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张强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5日时候签订的买卖合同,时间约定有矛盾,并且只约定了2015年12月28日前我办理完解押,但没有约定解押款支付时间,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
补充协议是倒签的,链家和张强签订首付款的支付日期是2016年1月29日,并且只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没有约定解押款由谁来支付,但实际上三方口头约定解押款由张强在2015年12月30号前支付,补充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合同时候二手房交易 *** 所得的个税政策还没有出台,如今有违约也是张强违约,因为签订合同时约定解押款由张强承担,因此我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定金协议,张强已经支付的定金15万不退还 。
张强针对反诉辩称: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还款解押和首付款支付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依照补充协议约定,还款解押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以前,由沈伟志进行还款解押,沈伟志应当在2016年1月30号前向抵押银行提出申请,首付款时间是2016年1月29日以前,而我在2016年1月29号向沈伟志支付首付款时,沈伟志拒绝接受,并且在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不存在沈伟志所说的三方口头约定解押款由我承担 。沈伟志的反诉没有依据,我不存在违反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行为,请求驳回沈伟志的反诉 。
第三人链家公司称:张强的本诉和沈伟志的反诉和我公司没有实际关系,我们公司仅对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基本事实以及时间节点进行确认 。2015年12月5日,由我们公司居间服务,张强和沈伟志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已经确认房屋价款为325万,定金为15万,并且书面约定解压时间以及首付款支付时间 。
第三人工商银行崇文支行称:诉争房屋在我行办理了贷款,我行对房屋具有抵押权,如果解押必须偿还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不能买卖房屋 。
三、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在沈伟志名下,建筑面积100平米 。2010年10月20日,沈伟志和工商银行崇文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由工商银行北京崇文支行向沈伟志发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80万,沈伟志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北京崇文支行系房屋抵押权人 。截至2016年7月26日,沈伟志仍有贷款本金74.6万元没有偿还 。
2015年12月5日,张强、沈伟志和链家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三方约定,张强、沈伟志同意委托链家作为交易居间人;因本次交易涉及贷款等复杂事宜或手续的办理,由张强向链家公司支付了居间费7.8万元 。《居间服务合同》中丙方链家处由张三作为经纪执业人员签字,李四作为经办人签字 。同日张强、沈伟志和链家公司签订了定金协议,三方约定交易房屋为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00平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沈伟志 。张强确认用325万的总价款购买诉争房屋,此次房屋买卖所涉及的税费由张强承担,张强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拟定贷款110万 。张强应当在协议签署时向沈伟志支付购房定金15万,并且在签订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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