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
【案例标题】小事变打架 冲动受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9日18时54分,在格尔木市察尔汗南路湘发物流院内冶某某与颜某某因托运货物破损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打 。
【行政法真实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调查与处理】
1、2021年7月20日、21日,办案民警分别将违法嫌疑人颜某某、杨某、李某某、冶某某依法传唤至格尔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询问调查,四名违法嫌疑人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为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因购买的物品出现破损,找卖家或物流公司均可以解决的事情,却因双方的不理智,造成互殴的违法事实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给予冶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分别给予颜某某、李某某、杨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典型意义】暴力从来都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带来更大的问题,冲动可能会带来一时的痛快,但是结果需要付出沉重代价 。
2021年最新打架成本
基础套餐:从军政审不通过+重要岗位政审影响三代+企业招工不通过+民事责任费用(诉讼、律师、医药、误工费)
套餐一: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2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
套餐二:轻伤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
套餐三:重伤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
套餐四: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打架成本“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
警方提示:本是一件小事,却由争吵变成打架,因小失大最不值当 。
民警再次提醒广大群众,有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第一时间报警,私下用拳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打架成本高,动武需谨慎” 。
刑事案例
【案例标题】 从假冒注册商标案看“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 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20年09月16日,我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线索,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及北郊汽车三队附近的出租院内均有不法商贩,通过新捷达物流、三友物流、安达物流、顺达物流、阿凡提物流,从甘肃兰州低价进购散装白酒、高档空酒瓶,从浙江温州进购高档白酒商标、包装,用低价散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从事生产销售疑似假冒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出租院生产、销售疑似假冒白酒的不法商贩为岳某某、霍某(夫妻),2016年12月岳某某、霍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完毕后岳某某、霍某再次在我市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 。经查岳某、谢某某(夫妻)在我市北郊汽车三队附近一出租院内生产、销售假冒白酒,2016年12月岳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完毕后岳某伙同谢某某再次在我市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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