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的区别 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区别在哪

对于何为“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3条中解释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三条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而对于何为“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中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基本是用“劳动报酬”定义“工资”,而又使用“工资”定义“劳动报酬”,根据上述定义很难说清楚“劳动报酬”与“工资”究竟有何区别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和外延要大于“工资” 。
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外,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使用了“劳动报酬”的概念,例如,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外国人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的不准出境 。上述使用“劳动报酬”的情形中,部分情况下双方之间是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 。而当使用“工资”这一概念时,基本是在基于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 。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工资”要在构成劳动关系时才能使用,而“劳动报酬”则不限于在劳动关系下使用?
综上所述,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报酬”和“工资”某些情况下范围和外延相同,部分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区别,而究竟使用“劳动报酬”还是“工资”的概念,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要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而定 。
此外,各地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亦有关于“劳动报酬”“工资”等概念的界定,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各位读者要根据自身实际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