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 并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 。
03三 。中国不同地区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综述:
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 ,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
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年限 , 按照上限金额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 既不是以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 , 也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 , 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但属于前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前条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计算 。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条件的 , 封顶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批复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 ,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 , 其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此前法规”)均规定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不属于此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 , 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但属于此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此前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计算 。
(3)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 , 封顶的经济补偿期限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 , 劳动合同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并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 。补偿计算期限自录用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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