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拨开纠纷迷雾后的思考( 二 )


第三 , 校外培训的市场行为是以合同为基本载体 , 合同纠纷构成了校外培训诉讼纠纷的最主要类型 。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调研显示 , 自2017年至2020年 , 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校外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 被告为同一培训机构的群体性纠纷多发 。 有的“因培训机构关闭 ,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 特别是培训机构成为注销企业后 , 消费者还可能面临救济不能的诉讼障碍;有的以“秒懂”“保过”“不过全额退款”等虚假承诺 , 以及“首发”“金牌”“世界领先”等夸张表述 , 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骗和市场误导;有的“培训机构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下签订合同”和“在明知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继续掩盖事实 , 收取培训费用”;还有的培训机构在办卡、转卡、退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 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
已从指导性的软规范调整为管理性的硬约束
校外培训市场的规范发展
从校外培训机构自身发展来看 , 将市场竞争引入教育领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教育改革的一个选择 , 适当通过市场调解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 以达到全面提升教育服务质量的目的 , 而“规范与控制”也构成了各国政府在培训机构治理方面的基本立场 。 基于校外培训市场化公益框架内的教育本质 , 资质条件是我国社会力量办学的首要前提 , 其中“双减”文件就明确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 而且这本身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依据 。 公平竞争是培训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 , 要不断强化培训机构公平竞争意识 , 引导其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特点进行知识产权创新 , 推动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管理机制是培训机构长效经营的根本保障 , 强调依法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 , 其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 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行业能力 , 以及办学过程中按照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等规范培训行为 。
从行政协同有效管理引导来看 , 其实在传统意义上 , 教育系统更多是遵循一种校外培训外部治理的行为逻辑 , 例如教育部2015年印发实施《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 就试图通过规范学校和老师行为等切割其与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 但是后期也经历了示范性政策向规范性政策的调整 。 首先是组织上设立专门机构 , 强化教育行政执法权 。 例如 , 教育部先设立校外教育与培训监管处 , 再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 , 而后北京、天津、山西等省级教育部门也都纷纷设置了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 不断将指导性的软规范调整为管理性的硬约束 。 其次是形式上推广示范合同 , 推动培训纠纷源头治理 , 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全面使用示范合同;内容上细化服务标准 , 全面规范培训机构行为 , 例如对校外培训收费周期进行限制、收费过程进行监管等;收费上实行政府指导定价 , 针对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 , 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等 。 最后是监管中发挥协同优势 , 综合运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秩序维护、城市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和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等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宣传、行业竞争与用人规范等进行有效监督 , 通过推广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等规范市场发展 。
从社会理性对待校外培训来看 ,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与支持 , 呼吁家庭选择不盲从 。 一方面是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 重视家风建设和家庭熏陶 , 警惕很多家长“花钱给孩子报校外培训班就是尽了做家长的义务”等错误思想 。 另一方面是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在青少年成长成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 立足全面发展的培养理念 , 尊重孩子个人实际与兴趣爱好 , 合理安排校外培训 。 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 , 整体提升学校办学能力 。 例如北京市探索实践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 持续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辽宁省建立中小学教师“双减”工作承诺制 , 提升学生课堂学习效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就将巴里坤冰上项目、足球等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纳入课后服务 , 切实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与获得感 , 科学统筹课后服务 , 结合地方特色进行个性化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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