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985、211任选、免试入学 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 二 )


采访人员搜索国家开放大学官网发现,校方所公布的学习中心(教学点)中不包含该机构,且武汉一所同名教育机构被列入了合作办学机构黑名单。在咨询中,该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两所机构“是同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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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招生行为,安徽大学曾于8月19日发布声明澄清,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只在安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上发布,学校从未在抖音、百度、微博等互联网媒介平台发布任何形式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免考入学”“院校直招”“无需到校”“领取助学金”等类似信息属于违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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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吉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和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也发布了相关声明,表示有个别机构冒用其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并强调“从未委托过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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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陈思同律师指出,机构冒用校方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机构在广告宣传中通过措辞暗示其可以提供大学学历教育服务,但实际上给学生承诺的服务是为成人自考提供应试培训服务,这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提及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它以官方机构的口吻来进行广告宣传与后续沟通,增强了大家对于培训的期待。学生或许会基于机构虚构的其与某高校官方存在某种联系而产生‘该机构可靠’的认识,因此同意与机构签订培训相关的合同。这些都表现为欺诈行为。”
对此,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院工作人员提醒道,学校所有招生信息“一定是官网(公布)”,当有机构打着学校的名号进行招生宣传时,学生可以通过官网公示的校外教学和合作情况一览表核实情况,确认该机构是否获得校方的正式授权。
陈思同律师强调,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留存与商家进行交涉的所有聊天记录,如果有线下交流则要注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此外,所有指向商家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它的宣传广告、机构人员对培训项目的说明和承诺等沟通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保存。
全日制|985、211任选、免试入学 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当欺诈行为确实发生时,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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