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高校教师未满服务期离职是否该赔“赎身金”,法院判决不一( 二 )


终审判决认为 ,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具备违约责任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 但是杨某提出辞职是由于感情纠葛等现实情况在不堪压力的状态下提出的 , 并不存在恶意 , 同时作为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 , 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因此 , 法院最后将杨某的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为3万元 , 该校也被判退回杨某75594元 。
未满服务期离职 , 一高校教师赔付工资和违约金共数十万
另一个案例则截然不同 。2011年7月 , 李某与徐州工程学院签订协议书 , 约定李某在职攻读中国矿业大学博士学位 , 取得博士学位后 , 应在该校服务8年 , 否则除报销学费外 , 还必须承担违约金8万元 。
2012年 , 双方签订《合同书》 , 约定徐州工程学院批准李某为“教授培育与激励工程”培育对象 , 培养期自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 。李某享受培养期内相关待遇 , 并要接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检查与考核 , 在培养期内 , 不得申请调离工作岗位、辞职或私自出国 , 否则须退还资助经费并缴纳违约金3万元 。李某取得教授资格后应在徐州工程学院服务8年 , 否则除退还资助经费等外 , 还必须承担违约金8万元 。
2016年9月 , 李某被评为教授 。然而 , 次年7月 , 李某提出辞职申请 , 未获学校批准 。2018年9月 , 李某再次提出辞职 , 徐州工程学院以“双方的合同、协议书期限未到”拒绝 。
2020年3月 , 徐州工程学院同意李某辞职 , 但要求其赔付违约金 。随后 , 李某与配偶徐某向徐州工程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缴纳款项 , 并向校方转账 。
双方于同年4月解除聘用关系 。但李某声称 , 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多方借债才凑齐款项支付给校方的 , 因为学校要求必须退回493575.21元才批准其辞职和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
不过 , 徐州工程学院否认存在“非法”“逼迫”等情形 , “李某提交了书面申请 , 系自愿缴纳各项费用 , 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了争议” 。
对赔偿金不满的李某 , 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徐州工程学院退还非法要求李某退回的绩效工资217897.33元、岗位津贴143678.36元、社保配套(个人)费用8954.52元、公积金配套费43105元、违约金80000元 , 合计493575.21元 。
法院一审认为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徐州工程学院和李某就离职赔偿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 , 也已经履行完毕 , 赔偿金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 ,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离职教师被索还读博“借支工资” , 法院:应得劳动报酬
同样被高校告上法庭的还有薛某 。她原为临沂大学法学院教师 , 2016年3月 , 薛某考取了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专业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2016年8月 , 临沂大学与薛某签订了《非定向培养博士合同书》;2019年6月 , 薛某毕业后未返回临沂大学报到而是于2019年12月入职了安阳师范学院 。
临沂大学认为薛某毕业后未回校任职违反合同约定 , 应返还“借支工资” , 缴纳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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