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高校教师未满服务期离职是否该赔“赎身金”,法院判决不一( 三 )


根据上述合同书约定:“薛某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 读博期间(2016年8月-2020年7月) , 学校以借款形式发放给薛某档案工资 , 可随在岗职工同时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 , 各类保险和公积金仍由学校代缴 。薛某在读期间 , 教学(管理、服务)业务工作评价结果按合格等次对待 , 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按时回临沂大学报到 。”
具体到薛某的服务期 , 则根据其离岗学习或离岗写作论文期间向学校借支的工资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的经费总额 , 按每500元在校服务1个月计算(最多按120个月计算) 。如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 , 所借支的工资和报销的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 , 余额如数返还给学校 , 并缴纳违约金30万元 。
本案焦点为:一、临沂大学在薛某读博后按月向其发放的是借款还是劳动报酬 , 二、薛某是否构成违约 。
法院认为 , 薛某读博期间与临沂大学存在聘用关系 , 期间薛某除完成部分课堂教学任务外 , 亦以临沂大学副教授的身份负责或参与了课题项目和发布论文 , 临沂大学每年均对薛某作出合格的考核结果 。以上事实能够认定临沂大学在薛某读博期间为其发放的“借支工资”系薛某应得的“劳动报酬” 。另外 , 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 , 临沂大学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
因此 , 法院认定 , 临沂大学要求薛某返还上述工资、保险费及公积金费用 , 违反《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不予支持 。
另外 , 关于服务期与违约金的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薛某的读博费用系其个人支付 , 并非单位提供 , 且薛某是根据国家鼓励对高校师资队伍整体提升进行的学历教育,并非该法条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所针对的人员 , 双方约定服务期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 本案《非定向培养博士合同书》关于3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 驳回临沂大学的上诉请求 。
高额违约金留人才 , 孰是孰非?
除了上述案例 , 澎湃新闻曾就“高校教师辞职难”报道过多起案例 , 包括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离职被校方索赔42万;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一教授因5年服务期未满 , 提离职被索赔44万;河南师范大学要求一离职教师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42万元等 , 引起广泛关注 。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 , 面对20%的资金支持80%的高校“二八定律” , 处于弱势的“四非”地方高校为了应对人才争夺战 , 不惜掏光“家底”养人 , 除了支持教师读博深造 , 继续支付工资补贴外 , 还开出了诸多优厚待遇 , 包括数十万元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 , 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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