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要“依法带娃”,还需肩负这个重任( 二 )
从现实看 ,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有两种性质 。
一是作为面向普通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 , 即《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到的非营利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主要是指面向普通家长 , 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 让其成为合格的家长的机构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非营利性 , 指的是举办者不占股份、不分红 ,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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