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管理办法,强制认证产品管理办法?

大家好,关于强制性产品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强制认证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1什么事3C认证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第二章 指定条件第九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第十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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