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草案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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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一审,预计2023年实施 。现将草案文本全文予以公开,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rdfzgwec@163.com 。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犬只经营
第五章犬只收留救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养犬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草案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工作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行政监管、社区管理、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分区管理)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日常工作 。
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等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防疫进行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七条(社区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 。
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第八条(个人监督)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
第九条(养犬宣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条(养犬人条件)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
第十一条(种类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本市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共享,提供养犬信息服务,推进犬只免疫和登记信息化管理 。
第十三条(免疫和登记)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和登记:
(一)自幼犬出生满90日起15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5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应当加施犬只电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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