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现售房屋确定市场评估价或者预售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定价方案 , 定价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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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外,其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划分 , 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参考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定价方案 , 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后,提出相关建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后报市政府审批 。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参考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定价方案,根据市场评估价和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提出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
销售均价、产权份额比例自核准之日起超一年,开发建设单位需销售同一项目剩余房源时,可以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五、八条以及本条规定重新进行定价核准 。
第十条 除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外,按同批次销售的整个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比例(保留到个位数且向上取整 , 并以每5%为一档),其余部分为市政府产权份额 。
采用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占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比例(保留到个位数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为一档),其余部分为市政府产权份额;若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转为商品住宅出售的,承购人获得房屋完全产权 。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经核准的销售均价或产权份额比例后,应当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销售价格,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当与以销售均价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经重新定价核准的剩余房源,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应当与以最新批复的销售均价计算的剩余房源销售总额相等 。
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上述规则确定后的所有单套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 。
第十二条 已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注册认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后,应当于发布销售公告2个月前登录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网上提出销售申请 , 同时将销售方案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销售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ㄒ唬┠獬鍪鄣墓灿胁ㄗ》糠吭吹幕拘畔ⅲ?包括项目位置、房源供应量、户型面积、销售均价(或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产权份额比例、单套销售价格、交付时间、预售许可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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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旯浩鹬故奔洌ú簧儆?0日)、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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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筹建方式为《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七条第(一)、(五)、(六)的 , 其定价和供应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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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臧煸な坌砜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共有产权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并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 。(采取现售方式销售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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