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2021未来计划 2023广州共有产权房配售政策


广州共有产权房2021未来计划 2023广州共有产权房配售政策

文章插图

广州共有产权房2021未来计划 2023广州共有产权房配售政策

文章插图
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06日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 ,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市市本级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
本细则所称供应配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推出供应由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并在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代持管理机构的协助下,面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 , 是指与申购人、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出卖人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划分比例建议,并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 , 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市本级各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等工作 。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申报定价方案、提交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 , 负责会同代持管理机构进行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现场选房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
代持管理机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协助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销售 , 与申购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建立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管理、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系统并与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对接 , 负责具体实施共有产权住房的违约处理等工作 。
各区人民政府各自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投住房租赁公司)、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有和管理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 。其中:城投住房租赁公司为位于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 , 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为位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 。城投住房租赁公司、珠江住房租赁公司作为其跨区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代持管理机构 。
第二章 供应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同为代持管理机构的,其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定价方案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评估时点前6个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市场评估价并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
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定价方案前,应当向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区的代持管理机构申请确定市场评估价,代持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 。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代持管理机构受理评估申请的时点前6个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市场评估价(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评估申请60日内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附市场价格咨询报告)书面函告开发建设单位 。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应当符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现售,应当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 。
第七条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上申办预售许可证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区审批分工原则以及预售许可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对预售款实施监控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