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2021未来计划 2023广州共有产权房配售政策( 四 )


 ?。ㄋ模┤范ㄑ》克承?。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参加摇号的申购人名单 , 依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购人和普通申购人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请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依法公证,并将公证书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查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布摇号结果 。
 ?。ㄎ澹┭》咳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按次序选定所购住房 。
 ?。┣┒┖贤?。申购人选定房屋后,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
第十七条 选房认购开始5个工作日前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并通过发放通知书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有效中签申购人;申购人可登陆网上申购页面自行查阅 。
选房期间,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号现场选房 , 并通过代持管理机构的销售管理系统进行选房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选房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 保存影像资料备查;在选房认购当天将选房信息数据传送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 。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由后续申购人依次递补;该申购人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选房认购后20个工作日内 ,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代持管理机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开选房认购结果信息 。
第十八条 申购人选定房屋后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预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程序办理交易网签 。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将签约信息传送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 。
申购人选定房屋后未按选房公告相关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第十九条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贷款违约的,贷款机构就承购人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司法处置,并可将申请司法处置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代持管理机构,代持管理机构应当转发司法拍卖公告信息,竞买人应当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 。进入变卖程序仍无人竞买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照变卖价格予以回购 。
第二十条 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现售的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之前,就已销售签约的房屋申办补缴土地出让金(承购人的产权份额部分),补缴金额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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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预售网签后90日内按规定申报不动产预告登记 , 在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和房产测绘后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 。
开发建设单位、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 , 共同申办转移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承购人发出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代持管理机构 。代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信息传送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 , 并在收到交付书面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交付信息书面通知承购人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 。
承购人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因换购而临时租住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按时腾退的,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面向园区从业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管理和技术人才、安置对象等特定对象定向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销售方案确定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和选房顺序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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