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士官制度改革( 二 )


士官的套改 , 由基层党支部对套改对象进行调查摸底 , 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套改建议 , 经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查汇总后 , 逐级上报至具有选取、套改批准权限的单位党委审批 , 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套改命令 。其中 , 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 , 本人自愿继续服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 。
(八)选取、套改的士官 ,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认证 。

(九)各级士官选取、套改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 , 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 , 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 , 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 , 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 。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 , 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
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 , 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套改 , 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
(十)下列人员暂缓套改:
1、正在受审查的 , 暂缓套改 。审查结束后 ,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套改 。确定套改的 , 其套改时间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
2、因病或非因公致伤、致残 , 连续住院或病休超过六个月的 , 暂缓套改 。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 , 于上岗当月套改 。
(十一)已确定复员、转业、退休的士官 ,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 , 滞留部队待移交的伤病残士兵 , 不参加套改 。正在留用察看的 , 不予套改 , 安排退出现役 。
三、士官军衔的授予
(十二)士官军衔授予和批准权限 ,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章的规定执行 。士官军衔的授予与士官选取、套改同时进行 , 以同一命令下达 , 军衔级别起算时间同选取、套改时间 。
(十三)2009年冬季选取、套改的士官 , 按照以下规定授予军衔:
1、选取的士官 , 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 , 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
2、套改的士官 , 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 , 授予下士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 , 授予中士军衔;满9年不满12年的 , 授予上士军衔;满12年不满16年的 , 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满17年不满20年的 , 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20年不满24年的 , 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满24年以上的 , 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见附表1) 。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 , 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军衔 。
(十四)按本办法规定 , 不参加套改的士官 , 不授予军衔;暂缓套改的 , 待套改时授予相应军衔 。
(十五)各衔级士官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 。其中 , 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 。
十六)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津贴
①基本工资 。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 。军衔级别工资 , 按照军衔级别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确定;军龄工资 , 按照服役年限(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附表2) 。
②军人职业津贴 。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
③生活性补贴 。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
④工作性津贴 。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
⑤奖励工资 。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 , 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
⑥地区津贴 。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西藏特殊津贴 。
⑦岗位津贴 。专业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 , 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⑧保健津贴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 , 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⑨技能等级津贴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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