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士官制度改革( 四 )


(二十一)在职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增加工资、定期增加工资和退休士官(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 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五、士官的退役
(二十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 , 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对象为: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 , 未选取进入高一级服役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现役未达到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参加套改的(除暂缓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士官;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有关规定的 。
(二十三)根据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规定 , 服现役未达到本级和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现役 。具体数量实行计划控制 , 2009年冬季原则上不超过士官实有数的0.5% 。
1、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2、因编制员额缩减 , 调整使用有困难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 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 ,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因政治、身体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
(二十四)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 , 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 中、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
(二十五)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和经军队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 , 未选取为中级士官的 , 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
(二十六)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 , 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工资等费用的结算 , 作复员安置的发至规定离队的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 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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