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摒弃丛林法则吗?


可以摒弃丛林法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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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法则是不可以摒弃的,丛林法则(the law of the jungle)是自然界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一是它的自然属性;另一个是它的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是受大自然的客观因素影响,不受人性、社会性的因素影响 。自然界中的资源有限,只能强者才能获得最多 。它体现在植物界方面 。丛林法则的社会属性一般体现在动物界 。人作为高等动物,他在生产力、科学技术发达的时候,特别是现代,人类利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改变了许多丛林法则的自然属性,改变为以人的意志为主的客观事实 。例如:人能改变植物、动物的物种,生存条件、环境,也可以决定它们的生死状况,人为地改变了丛林法则的自然属性,这就是丛林法则的社会属性 。
人也可以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生存条件以及环境、生死存活状况等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判别,阶级斗争是决定的因素 。而阶级和阶级斗争是由世界观来决定的 。
没有了丛林法则,那么就没有了竞争,有压力才有动力,以为有丛林法则,我们现在才会生活的更加美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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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码: j2qi【可以摒弃丛林法则吗?】《丛林法则》是2016年的法国电影,2016法国电影手册十佳的第八 。《丛林法则》故事讲的是圭亚那雨林秘境中,所催生的一段不可思议爱情 。据说是一部讽刺官僚主义的癫狂喜剧片。
霍布斯丛林是科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一种理想的自然状态,其大概的意思是在社会没有任何固定的框架和秩序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事情的判断和抉择 。
霍布斯(1651年)认为,这种无政府的丛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题的基础:所有人都极看重安全,他们把权力交给突然出现的君主,他承诺随后保护他们 。
然而,如果预料到在这强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据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计,人的状况将比在无政府丛林中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自愿承认君主的强制权力 。
霍布斯丛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准,由此出发,个人与君主间才有谈判以达成契约的可能 。这种退后、退回或退出选择的存在,对最初谈判的契约施加了限制,它也影响到契约在随后运作时的强制执行 。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建构中,个人的存在先于从而也独立于与君主的契约,即使这种存在,与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并不愉快 。个人在有序结构中由君主保障的适当福利,与在无政府丛林中期望的福利间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基于某些考虑,这种差异也可称为“社会租金” 。
扩展资料
霍布斯的建构是猜想的和非历史的 。人们过去不、现在也不认为它是过去或当前的现实的描述 。
个人从未生存于某集体单位、大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体的约束之外 。霍布斯采取简化的步骤,设想出自主的个人;我们可根据理性选择的标准,来分析这自主个人的行为 。这种方法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又不会严重损害分析的意涵 。
对现代社会科学家来说,共有悲剧是比霍布斯丛林更熟悉的起点,我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开始的 。当然,在这两种背景下,参与者间互动的形式结构,是相同的 。经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动地概括了这种结构 。
在这里,坚持单独占优势的策略的参与者产生的结果,与别的有多种供选择的策略的参与者的产生的结果比,对全体当事人更为不利 。然而,我想说的是,尽管它的结构相同,但这两类社会互动的典型模型,对理解私人或单独的财产权(制度)的作用来说,意义并不相同 。
现在,我们来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剧 。有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潜在资源,由全体参与者共同使用,每个参与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线,扩大个人对资源的使用:这个界线是,在资源使用由集体决定的理想情境下,人们将一致同意的每个参与者应有的最适当份额的边界 。
当私人选择与公共使用结合时,资源就遭受到了过度的使用;每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处于资源使用的相应边际,这就给共享资源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经济;如果通过他们自己的协议,集体地决定对私人的选择施加某些限制,则所有参与者的境况都将有所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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