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 , 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 , 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 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 , 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 , 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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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 , 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 , 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 , 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 , 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 , 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 ,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 , 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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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13:00 至 15:00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 , 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 , 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 , 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 , 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 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 , 应按相关规定操作 , 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 , 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 , 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 , 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 , 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 , 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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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买入的股票 。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 , 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 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 。卖出股票时 , 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 , 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 , 大宗交易除外 。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 调整股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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