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是什么意思(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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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 , 交
易即告成立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 , 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 , 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 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 , 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 , 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 , 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 , 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 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 , 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 ,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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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 , 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 ,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 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 , 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 。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 。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 , 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 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 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 , 随即时行情发布 。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 , 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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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 , 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 。做市交易方式下 , 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 , 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 , 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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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 , 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 , 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 , 前次做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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