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秋季金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六 )


(二)加强材料审核,杜绝弄虚作假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 严格落实,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入学材料,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凡提供虚假入学材料的 , 一经查实 , 取消其所申请学位 。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 , 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已具有学籍系统学籍,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 ,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留级或变相留级”的规定,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 。因弄虚作假或信息填报不明确导致的后果 , 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
各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一是做好相关人员招生培训工作;二是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制作招生宣传手册;三是招生宣传做到“三进”:进网络、进社区、进企业,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学校和社区宣传栏、召开家长会等渠道公布方案,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 。各小学负责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初中学位的六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各幼儿园负责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小学学位的一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 。
(四)落实阳光分班 , 促进教育公平
实施阳光分班,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加强学籍管理,学生注册报到阳光分班后,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基本信息,及时导入“学籍系统”生成学籍 。学校加强学籍管理 , 规范办学行为 。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金湾区民办学校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统一管理 。学校要按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场地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 。
二、注意事项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此类情况,请向区教育局或区纪检部门反映 。区教育局招生投诉电话:0756-7260109 。
(二)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关招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室(电话:0756-7263083)和招生窗口,也可咨询报读学校(各校电话随学区范围稍后发布) 。
【2023年秋季金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三)因个人录入报名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 , 责任自负 。
(四)家长和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复核申请、资料审核和阳光分班 。逾期不再受理,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
(五)不符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新生、转学插班生,家长可按本细则第四部分报读民办学校或在户籍地报读公办学校 。
06附 则
一、相关用语解释
(一)房产
本细则规定的“房产” , 特指金湾区范围内的房产,且房产登记用途须为“住宅”或“成套住宅” 。所有房产信息均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 。
(二)完全产权房产
本细则规定的“完全产权房产” , 指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房产中占有产权份额为100% 。
(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
本细则规定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 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指学生及上述亲属在同一房产中占有产权份额为100% 。
(四)新购置完全产权房产
本细则规定的“新购置完全产权房产”,是指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该学生入读目前所在公办学校之后购置的完全产权房产 。
(五)合法居住证明
指居住在金湾辖区内的合法出租屋、单位宿舍或借住亲朋房屋的,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宿舍分配证明或亲友房屋借住协议等证明 。
二、关于建筑面积50㎡以下完全产权房的使用说明
所持房产为二手房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执行:
(一)2013年6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完全产权房产,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
(二)金湾区内仅有一套完全产权房产的 , 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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