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农民工人心得体会 , 供大家参考 。
农民工人心得体会1
“珍爱生命 , 安全第一 。”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的一生 , 安全隐患存在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方面面 。然而人们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很不到位 , 安全意识淡薄 , 安全事故也屡屡发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 我国的交通工具逐渐增多 , 变得越来越方便 。就因为有了这些先进的交通工具 , 人们的生命才一步步受到更大的威胁 。
20--年9月7日凌晨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 , 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 , 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 王某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 , 王某负全责 。王某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 , 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 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 , 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 。然而 , 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 王某受雇于张某 ,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 , 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 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判决后 , 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审理期间 , 王某表示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 , 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 , 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 , 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 , 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 , 故做出上述判决 。
20--年2月11日14时5分 , 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某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 , 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某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 , 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 , 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
20--年10月23日13时许 , 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某 , 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 , 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某驾驶的旅行车撞伤 , 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
这一起起案例 , 都是血的教训 。所以我们更应该遵守交通法规 , 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安全这永恒的话题 , 将伴你我终生 。
农民工人心得体会2
为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 , 保障学生安全 , 近日召开了“安全教育 , 永无终点”主题班会 。现将班会总结如下:
班会以课件演示形式召开 , 结合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题 , 对学生全教育 , 学习安全知识 , 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为目的 。
会前班主任黎忠稳老师多次结合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具体案例展开讲话 。所例问题涉及同学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 , 重点强调了外出交通安全、宿舍电器使用安全等人身安全 , 手机、现金、身份证及银行卡等财务安全 。
这次会议不仅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 生动活泼 , 使“安全教育 , 永无终点”这一主题深入人心 , 也为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和班级的团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
同时我们也意识了我们仍存在的不足和以往我们忽视的方面 ,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做进一步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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