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最新八篇(11)


5.5 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
5.6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 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
5.7 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 , 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
5.8 丙方确认 , 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 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
5.9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 , 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 。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 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 , 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 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 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 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
5.11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 , 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 , 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 ,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 , 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 , 检查贷款使用情形 , 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
5.12 合同履行期间 ,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 ,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 , 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 , 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 , 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 。逾期罚息的收取 , 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 , 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 , 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 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 。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 ,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 , 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
5.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 ,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 。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 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
5.14 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 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 , 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 。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 , 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 , 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 , 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 , 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 , 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 。拆迁款到账后 , 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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