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最新八篇( 九 )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 , 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 , 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 , 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 , 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 , 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 , 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
1.5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 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 , 结息日为每月28日 , 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 , 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 。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 , 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 , 利随本清 。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
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 , 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 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 , 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 , 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 ,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 , 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
2.3 贷款发放后 , 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 , 甲方应予以配合 。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 , 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 , 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2.4 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 。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 , 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
2.5 贷款发放前 , 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 , 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 , 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 。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利率x(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 [(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1 ]} x 借款金额 (注:双周供贷款 , 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 , 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 , 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 , 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 ,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 , 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 , 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x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 , 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 , 到期一次性还本 。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5)其他还款方式 。
3.2 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 ,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 , 每年需要还款26期 , 个别年份达到27期) , 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 , 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 。在合同履行期间 ,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 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 , 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 ,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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