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十三条规定是什么】交通法十三条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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