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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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袁某某(65周岁)系合肥经开区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水电工 。2015年10月27日,袁某某在服务区水泵房修理顶灯时,不慎从人字梯上跌落受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
2016年7月12日 , 袁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高速公路服务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单位反馈称,袁某某来单位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构成劳务关系 , 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定袁某某为工伤 。
【复议诉讼】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
【法律评析】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情形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工伤认定 , 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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