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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精密科技公司的操作工 。2014年7月4日,郭某下班后,到公司后门外(习友路上)买晚餐途中,行至锦绣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南500米附近 ,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右耻骨支骨折,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左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 , 右肾挫裂伤伴肾周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 。2015年4月8日,郭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郭某为工伤 。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
【法律评析】
【员工下班后买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 。“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本案中 , 郭某住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车间到宿舍或食堂的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 。郭某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习友路上购买晚餐,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准备返回宿舍,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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