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期 产检假期有政策规定吗


产检假期 产检假期有政策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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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以下相关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4、”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
5、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增加产假十五天 。
7、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8、”可见,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应当给工资 。
9、但一般的检查没有假期,只有流产的凭医务部门的证明 ,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10、这个一定的时间是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书上医嘱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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