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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仅见于《物权法》,另外《海商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和“善意第三人”类似 。
2. 根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保护性权利 。
3.上述货车是祥云厂所购,根据动产物权归属于出资人的原则,货车的所有权人是祥云厂,货运公司只是挂靠登记人 , 而货运公司是因借钱而欠债,债主对货运公司拥有的是一般债权,并非对祥云厂的货车拥有物权权利,因此货运公司对祥云厂的货车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
【经济法中的善意第三人】4. 当然,如果货运公司将货车抵押给债主 , 同时办理的抵押登记,则债主就设立了担保物权,那时债主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权执行货车 , 就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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