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因此 ,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极为重要 。
在司法实践中 , 经常会出现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 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 若原告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双方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 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 原告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 , 往往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法官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次起诉” 。 当然 , 也有例外 ,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 , 一方出现了重大疾病 , 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 法院仍可能会判不准离婚 。
近日 , 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
张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 , 于2001年12月4日经登记结婚 , 婚后于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儿 。 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 。 2017年1月22日张某起诉 , 法院经审理 , 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 后双方一直分居 , 未能和好 , 而李某在此期间患上股骨头坏死症及石棉肺等疾病 , 未能得到有效治疗 。
2017年9月5日 , 张某再次诉至法院 , 要求离婚 。 诉讼过程中 , 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 要求张某为其治疗 , 并称张某此时起诉离婚 , 是对其和孩子的遗弃 , 若张某坚持离婚就是将其与女儿逼上绝路 , 他们不得不告张某遗弃罪 。 他们的女儿支持李某 , 当庭情绪激动地指责母亲张某抛弃了她和爸爸 , 不同意张某与李某离婚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 , 李某身患重病 , 张某作为妻子 , 身体健康 , 基于夫妻双方互相扶养扶持的义务 , 应与李某同甘共苦 , 积极协助治疗 。 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
判决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夫妻双方相互抚养扶持义务”到底是什么?
【《婚姻法》里的“夫妻本是同林鸟”的真正含义原来是这样】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 需要扶养的一方 ,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所谓“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 , 在经济上互相扶养 , 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 , 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 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 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 , 需要扶养的一方 , 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 , 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 ,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 特别是在对方患病 , 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 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 扶养责任的承担 , 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 , 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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