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外 , 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时 , 销售金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2.对转让自建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 , 以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三)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出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已购房屋)时 , 以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2.个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不含自建房屋)的 , 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视同销售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3.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免征增值税 。
4.个人购买房屋不满2年对外销售的 , 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房屋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的 , 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 。
5.个人购买房屋不满2年对外销售的 , 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出售购买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 , 按销售收入与住房购买价格的差额 , 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6.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 ,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向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费赠送礼品;对负有直接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者扶养人免费赠送礼品;产权人死亡时 ,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四)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 , 应当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计算的其他应纳税额 , 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二.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 契税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对于个人购买的唯一家庭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下同) , 面积≤90平方米的 , 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2)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 , 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 ,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个人买卖房屋暂免征收印花税 。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动词 (verb的缩写)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说明
上述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个人买卖房屋的 。对于非住宅房地产交易 , 截至目前 , 有权制定税收政策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
不及物动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居住房屋取得的所得 ,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七、关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除依照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 , 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国务院批准 , 各部门起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
针对上述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 加强政策宣传 , 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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