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尚明舍家居为什么贵(左尚明舍和我乐哪个好)( 四 )


二、中荣公司、蒙阳销售中心侵犯了佐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的著作权 。
【左尚明舍家居为什么贵(左尚明舍和我乐哪个好)】本案中 , 对比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与被控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的作品 , 发现二者均为L型 , 体现了中国风的对称设计风格 , 板材的颜色和线条相似 , 衣柜门板的设计相似 , 铜配件的装饰相同 , 整体设计实质上相同 , 具有独特的装饰特征 。虽然它们在L型衣帽间的转角和柜内空之间的隔断上有相应的区别 , 但仍属于非重要部分 , 不能造成它们之间的明显区别 , 也不能影响判断它们的整体设计和独特的装饰特征实质上是相同的 。据此 , 二审法院认为 , 根据现有证据 , 应当认定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与被告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构成实质相同 。
中荣公司主张被控“唐韵红木衣帽间”产品是其自行设计并独立完成的 , 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9年1月之前即早于佐尚明舍公司完成涉案产品的设计 , 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09年1月之后自行完成被控侵权产品 。其提供的相关设计图纸不能全面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要素 , 缺乏形成时间、设计人员构成等信息 。在一审判决中 , 中荣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唐韵红木”衣帽间产品是其自行设计并独立完成的 , 缺乏事实依据 , 予以更正 。
因此 , 在左尚明社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早于被诉侵权产品形成并发表 , 且两者形式实质相同的情况下 , 中荣公司有条件接触左尚明社公司的作品 , 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其自行设计并独立完成的 , 应认定中荣公司侵犯了左尚明社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的著作权 ,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中 , 被控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是实用工业品 , 其功能性和艺术性无法分离 , 不构成作品 。认定中荣公司的制作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 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这种认定是不恰当的 , 应当予以纠正 。
三 。论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 , 中荣公司未经左尚明社公司许可 , 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侵犯了左尚明社公司的著作权 ,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左尚明社公司主张中荣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95513.5元 , 但其未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中荣公司获得的利益 ,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左尚明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合理费用 , 依法判决本案赔偿数额 。蒙阳销售中心未经左尚明社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侵犯了左尚明社公司的著作权 ,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
一审判决:驳回左尚明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荣公司、蒙阳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中荣公司赔偿左尚明社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
二审陪审团:顾涛、施乃兴、张小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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