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实施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焦化行业标准条件》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备行政审批的优势和强制性,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28号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标准条件》,现予以公布 。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1日
焦化行业标准条件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性和强制性 。
一.一般规则
(1)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包括常规焦炉、半焦炭化炉和热回收焦炉 。
常规焦炉是指将炼焦煤与空煤气隔离并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原料气,并配有煤气净化和化工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的资源网络的独立炭化室和燃烧室 。装煤方式分为顶装和捣固侧装 。
半焦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煤低温蒸馏成半焦(半焦)和原料气,并配有气体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为内部加热和外部加热 。
热回收焦炉是指在焦炉室微负压下运行,机械捣固、装煤、出焦、回收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分为立式和卧式 。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性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经核查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支持 。
(3)申请规范性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
二、工艺和设备
(4)主要设备 。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和半焦炉应同时配备煤气净化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必须同步配备热回收设施;钢铁企业的焦炉必须同时配备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 。具体设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公布前建成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 4.3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3.8m;放行后,顶装焦炉室高度≥ 6.0m,捣固焦炉室高度≥ 5.5m
2.半焦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布前建成的半焦焦炉产能必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成的半焦焦炉产能必须≥ 10万吨/年 。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的煤饼体积必须≥35m 。
(5)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改造、升级和优化升级 。
三.环境保护
(6)环境保护设施 。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时支持煤(焦)储存、煤破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焦炭筛分、焦炭运输和硫酸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 。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源应按照环保要求配备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
2.焦化生产企业必须支持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支持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罐(池)建设 。
半焦(兰炭)企业的氨水循环池和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并应建事故储罐(池)和初期雨水收集装置 。生产废水处理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的处理方法 。
3.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时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和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装置 。
4.焦化生产企业的循环氨泵应有可靠的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 。焦炉煤气事故排放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 。
5.规范排污口建设 。焦化生产企业的主要污染源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接 。
(7)环境管理 。
1.焦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期完成环保验收 。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 。以及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魏奋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资源网络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将全面执行污染物专项排放限值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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