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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7月,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期两年,于2022年7月14日到期,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我局修订形成《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根据我市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
电子邮件:zjzx_zfbtff@dl.gov.cn
联系人:鞠鹏飞
电话:82496035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我市“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登记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专营机构负责制定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专营机构负责代政府持有产权、销售、回购、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商品住宅项目已确定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出让地块,竞配建同类型的共有产权住房 。竞配建住房的增幅面积原则上均按照90平方米的整数倍确定,配建条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专营机构,并配合专营机构开展销售工作,做好后期房屋交接、售后维修、物业服务管理、档案移交等工作 。
盘活存量房源主要由专营机构采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或其他房源等方式,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由专营机构对每个盘活存量房源项目提出书面收购方案,经征求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收购价格由专营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
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应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九条宗地挂牌出让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文本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将该协议书文本与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发布 。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现场与专营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开发建设 。共有产权住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宗地可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标准与所在项目同期、同物业类型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并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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