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三章 配售条件及相关程序
第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市内五区户籍、4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有稳定收入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市内五区住房 。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一)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二)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领取经济适用房13万货币补贴 。
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受理 。共有产权住房具备销售条件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受理通告,专营机构具体开展受理工作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在受理期间在线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学历、收入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
(二)摇号排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部申请家庭通过摇号方式摇出选房顺序号,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 。
(三)资格核对 。专营机构向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取得申请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信息,对申请家庭进行信息核对,确定合格家庭名单 。合格家庭取得购房资格 。
合格家庭名单在专营机构官方网站公示10日 。公示期内,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由专营机构进行受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复核 。公示期满后,合格家庭名单由专营机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四)选房购房 。专营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选房通告,组织取得购房资格家庭按照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 。购房人与专营机构通过网签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 。销售工作全部结束后,专营机构应将销售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将购房人及配偶名单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另购产权住房限制 。剩余未购房人员的购房资格自动失效 。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由专营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 。
专营机构应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及销售比例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给共有产权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实际出资的购买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专营机构持有 。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所持产权份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范本由专营机构拟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
第十四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下一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申购:
(一)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认筹协议书的:
(二)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的;
(三)选房后未按规定缴纳所需房款的 。
第十五条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优先供应对象,由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时向专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优先摇出顺序号购买 。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以无偿方式将首次登记后的房屋转移至专营机构名下 。专营机构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及现房销售批文后销售,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网签相关手续 。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共有产权购房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应注明产权性质、购房人姓名、共有产权人(专营机构)名称及共有人产权份额等 。对专营机构只登记不发证,专营机构根据需要获取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共有产权购房人可一次或多次购买增持产权份额 。购房人多次购买增持份额的,由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办理增持产权份额的换发权证业务,待购房人完成购买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
共有产权购房人以其出资份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专营机构应配合出具相关书面文件 。购房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设立抵押权及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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