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 )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四)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
3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之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 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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