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 )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
4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之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499-3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299-100年的为三级古树 。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市、区 (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农牧、水务、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拍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确认和统一编号,建立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
(三)城市规划区内公园、游园、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林业(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四)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 *** 或村委会指定专人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者个人管护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报告区(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处理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向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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