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六 )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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