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财税处理解析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付款货物(分期付款货物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分析)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财税处理解析彭怀文
分期付款销售货物是指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货物一次性交付,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 。分期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所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栏目填写和调整 。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分期销售的商品可以分为有融资的分期销售商品和无融资的分期销售商品 。一般来说,融资分期销售的商品,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当然,付款期限不是判断是否融资的唯一标准 。
无融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 。同一年度的缴费年限不会有纳税差异,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如果付款期跨越新的一年,就会有税差 。
对于采用融资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根据新的收入标准,控制权转让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的现货销售价格(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收款项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合同或协议期内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减少财务费用) 。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信用等级相近的企业发行的同类工具的现行利率,或应收账款合同或协议价格贴现至商品现货售价时的贴现率等 。实践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如果应收账款合同或协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账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的结果相差不大,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 。
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符合分期延期付款确认收入条件的,企业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账款,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贴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入科目 。
二、分期收款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三、分期收款财税处理的税会差异分析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分期延期付款确认收入条件的,在会计处理时,将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一次性确认),合同支付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入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当在收款期内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冲减财务费用 。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如果货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但不具有融资性质,在会计处理上只要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就应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 。
税务分期付款销售的商品在处理时,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按照约定的价格和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会计处理的一次性确认;同时,税务处理不分为公允价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务处理更能体现现金基础 。当然,在实际未收到征收时间时确认收入也是必要的,这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
四、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信息:A公司是大型医疗设备制造商 。2020年5月,我们与A县人民医院协商签订了医疗设备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付款期限3年,合同总金额1080万元,医院每月15日支付30万元(含税),A公司每月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 。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医疗设备移交给医院,医院于2020年6月开始支付 。
信息:该设备现价850万元(含税),由A公司制造,用于对外销售,成本450万元(不含税) 。
问题:A公司2020年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及税务风险管理 。
1.会计处理
(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移交时:
借:长期应收款1080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752.21万元(850/1.13)
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124.25万元(1080*13%/1.13)
未实现融资收入203.54万元 。
【注1】由于货款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因此在纳税义务产生前,增值税销项税额暂计入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2号)规定应核销的税额 。
同时,结转存货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万元 。
贷款:存货450万元
(2)每月收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30万元
贷款:长期应收款30万元
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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