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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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1C 卡)管理 。个人帐户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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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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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肮つ炅湓?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 划入;
 ?。ㄈ┲肮つ炅湓?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ㄋ模┩诵萑嗽蹦炅湓?70 岁(含 70 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 4.8% 划入;
 ?。ㄎ澹┩诵萑嗽蹦炅湓?70 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 , 按 5.1% 划入 。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0% 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为基数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金额后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下列资金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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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 , 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的 , 将其个人帐户储存资金划入其继承人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资金一次性支付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资金纳入统筹基金 。职工调出、调入本市的,其个人帐户储存资金按规定转移 。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 , 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接 3 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 3 年期零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工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 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 ,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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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搅品延迷谕吵锘鹌鸶侗曜家陨喜糠?,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 80% :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8%,职工个人自付 12% ;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5%,职工个人自付 15% ;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2%  , 职工个人自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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