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三 )


 ?。ㄈ┩吵锘鹪谝桓瞿甓饶诘淖罡咧Ц断薅睿?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确定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同一年度内 2 次以上住院的减半 。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以及统筹基金与个人的负担比例的调整 ,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对职工按 80% 的比例支付 , 对退休人员按 85% 的比例支付 。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个人自付 20%  , 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 职工、退休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市外治疗的,其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付 10% ,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长驻外地和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 ,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用人单位指定当地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市外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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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职工、退休人员因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的医疗费用 , 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三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个人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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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经卫生和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格证书 。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和购药的原则,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
职工、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 ,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和通过伪造资料、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基金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四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保证基本医疗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必须向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经药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药品,并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标准 。
第四十一条 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当出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或者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用药,可自主决定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证件进行核验 。
基本医疗保险证件不得冒用、伪造、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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