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出轨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是根据什么法律规定的( 三 )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第十八条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理解与适用
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让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另一方负担,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是反对该条文诸多理由中的一条 。但该理由忽视了本条第1款适用的前提是真实债务 。如果债务不真实,就不存在适用该款的可能 。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该款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实务中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而未能查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与此同时,前述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证 。
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第19条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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